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艾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艾某以及王某、欧某、谢某、周某(均在逃)携带一把匕首来到郴州市万华岩镇何某经营的一家赌场收取保护费。遭拒绝后,被告人艾某等人遂不准赌场内的人打牌,并与赌场内的人员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艾某持匕首将被害人曹某某、曹某刺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达九级伤残,被害人曹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艾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曹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共计3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北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艾谋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被告人艾某的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