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2007年起,被告人肖某在广州、郴州开设“东星物流”货运站,承接两地货物转运业务。2010年1月7日,被告人肖某应吕某(在逃)要求,从广州转运至郴州的货物中夹带假冒伪劣卷烟2600条,车辆抵达郴州市区时,被郴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及烟草稽查部门查获。经依法鉴定:该批卷烟属于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价值人民币146400元。另查明,被告人肖某的郴州“东星物流”货运站于2008年7月25日因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被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国家规定,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而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肖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