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胡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8时许,郴州市涌泉派出所接郑某报案称2011年12月26日晚20时30分许其停放在郴州市市区某门面的一辆江淮牌轻型普通货车被盗,通过对该被盗车辆上安装的GPS系统信号进行追踪发现,该车停放在永州某县,郴州市涌泉派出所民警遂与该县民警联系。2011年12月27日11时许,该县民警找到被盗车辆并抓获了该车的驾驶员被告人胡某。被告人胡某是于2011年12月27日凌晨5时许在湖南省该县某公路进县城的红绿灯处以119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收购的,购买时无车牌、无合法手续。经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值577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被告人胡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