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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渔利,聚众斗殴逞威,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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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红荣、罗文  发布时间:2012-05-24 10:20: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以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合并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依法没收被告人刘某、李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上缴国库。

    2011年7月26日,被告人刘某、李某经商量,在城区某酒店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打“广东三公”的方式招揽赌客赌博,并聘请刘某某等近十名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抽水、发牌、召集赌客、望风等事项。赌场设在酒店客房,房号不固定,一般由刘某某等工作人员用身份证轮流开房,赌场每局最小下注100元,每局抽水100元,每天的收入除去开房费、工作人员的工资等费用,由被告人刘某、李某平分。2011年7月30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酒店将被告人刘某、李某和30余名参赌人员抓获。被告人刘某、李某在开设赌场期间共非法获利2万余元。

    2010年9月26日晚,张某(在逃)因其小弟“老孟”在被告人刘某开的赌场赌博时“出老千”,被被告人刘某一方的人捅伤了屁股,当晚,被告人刘某与张某协商,拿了15000元给了张某了结此事。后张某又不服,便请杨某(已判刑)与被告人刘某一方的人谈判索要医药费。被告人刘某遂纠集单某等十余人至约定地点,随后,被告人刘某带着单某等人与张某、杨某等人谈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并持匕首对峙准备斗殴,在他人的劝阻下,被告人刘某未实施斗殴,带着手下的人离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遂根据刘某、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