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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及三名主管人员今日在北湖法院受审
空壳公司“借鸡生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千二百余万元搞房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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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武将、贺翠花  发布时间:2012-08-21 17:13:26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颇受郴州市民关注的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8月21日在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28日,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代表被告单位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李金生、李自成代表的嘉禾珠泉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泉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开发财富大酒店协议”,由被告单位东方公司以物业投资,珠泉公司入资7000万元,双方合作开发“财富大酒店”。2008年8月10日,珠泉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按时入资,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与李金生、李自成等人经商量决议,由被告单位东方公司以珠泉公司所有的财富大酒店产权作抵押进行民间借贷,经珠泉公司认可月息在7%之内,由珠泉公司承担利息。2008年8月10日后,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代表被告单位东方公司,以月息1.5%至8%不等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投入被告单位东方公司进行房产开发,经统计,被告单位东方公司共向42名债权人及公司高息借款8294.3万元,其中不特定社会公众36人、内部职工2人、公司4家,已归还本金917.7万元,已支付利息1545万余元。2009年10月,被告单位东方公司因资金断裂,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为躲避债权人追债逃离郴州。

    此前,东方公司成立后,经过两次的股权收购,众联(香港)公司和诺博公司成为东方公司的新的股东,同时,被告人刘京全接受众联(香港)公司的委派并经公示部门变更登记成为东方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所有的事务。在众联(香港)公司将2300万元作为投资款用于东方公司的第四批注册资金验资成功后,经被告人刘京全的操纵,众联(香港)公司将2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出,导致东方公司形如空壳。2011年8月,被告人刘京全和众联公司因犯抽逃出资罪均受到法律惩处,被告人刘京全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作为被告单位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单位郴州东方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刘京全、王宗义、唐昭义的刑事责任。

    法院将对这起案件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