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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数据看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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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岳春  发布时间:2012-08-29 15:46:23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资本的日益庞大,民间的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共计224件,占各类纠纷案件的8.6%,审结163件,其中调解34件,撤诉53件,结案总标的3905万。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1.形成借贷原因多样化。借贷标的1万元以下的,借款人以生活困难或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出借人借款。利率较小或无利率;借款标的超过1万元的,借款人有以经营需要、高利回报等为诱饵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

    2、借条书写的格式各式各样。有的借条书写只有借款本金,双方对借款用途、利息、偿还借款时间等内容约定不明确或无约定;有的借条书写欠款的数额是本息合计,这类的借条上都载明还款日期;有的是以买房交纳定金的方式书写,到期交付房屋,否则返还定金的形式约定。

    3、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小额借款(1万元以下)没有担保人或以物抵押担保。但大额的借款尤其是欠条上是本息合计的这类借款有担保人或房屋、汽车等不动产抵押。有的借条上甚至双担保。

    二、造成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主要原因是:

    1、民间资本逐渐增多,融资渠道不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手中的财产逐渐增多。尤其是近年来,公民的投资意识增强,房地产、股票市场火爆,但投资股市、房产须相关专业知识,且有一定风险,相比较,传统的借贷方式投资较安全、便捷,成为一般公民的首选。借款人从金融机构贷款的难度较大,程序复杂、规范,借款人转向更为方便、便捷的民间资本,民间借贷得以迅猛发展。

    2、公民风险意识淡薄,民间借贷担保手续不完备。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对《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具体体现在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没有到房管、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错以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产权证照就可控制住抵押物。

    3、市场经营存在风险,使借贷充满风险。一些借款人经营失败,经营风险转嫁到出借人身上,无法归还借款,更不用说高昂的利息。还有一些不法之徒,利用出借人逐利的心理,用花言巧语骗取信任,或伪造产权证照提供假担保,诈骗钱财。

    4、民间借贷市场缺乏管理。在目前的法律法规框架下,任何个人、企业及社会组织都可以充当民间借贷中介,并不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执照,也没有资本金要求,更谈不上股东准入条件。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机构逐渐增多,许多房产中介公司纷纷新增民间借贷业务,管理法规却相对滞后,管理主体不明确,由于从业公司、人员良莠不齐,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经验,更加大了民间借贷市场风险。

    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方式和相关建议及措施

    1、积极做好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过高部分的,对于复利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将诉讼时效观念普及宣传下去,让大部分人了解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若对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则法院对该债权不能予以保护。如果无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2、要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详细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担保或抵押清单等,最好让借款人用其日常的书写习惯书写借款内容,要写得详细,最好让借款人签上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及别名,如果有条件的话留下指印更好。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调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即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对违法或者有涉嫌犯罪的行为分别依法予以处理,引导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努力实现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