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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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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2-10-25 16:43:43 打印 字号: | |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程度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妇女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要承担起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责。为此,我院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方法、新思路,总结各项审判工作中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方法,运用司法手段充分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和谐。

  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与经验

  1、在民事审判工作中积极实践,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我院民一庭成立专门的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特意邀请区妇联办公室主任担任合议庭成员,以便与区委妇联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其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我院民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 对于涉妇女儿童维权案件,注重在庭前、庭审、庭后的各个环节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审理过程中,与区妇联建立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绿色通道”,有效促进案件的审理,实现案结事了。同时,进一步提高区工会、基层组织等参与调解工作的积极性,将德、情、理、法融于调解工作中,实现多方协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二是适度指导举证。针对妇女儿童在举证时常常处于不利地位的现状,审判人员结合个案情况,对妇女儿童充分做好庭前告知工作,并尽量多地和其进行有效沟通,充分释明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对于妇女儿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及时进行审查并妥善开展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三是优先选择女性审判员、陪审员。民一庭两位审判员都是选任优秀的女法官担任,在选取人民陪审员时,特意邀请区妇联办公室主任担任。充分利用女性审判员、陪审员熟悉妇女心理的特点,善于做思想工作的特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当事人从法律角度进行调解,尽力化解矛盾,更加细致、更加充分的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2、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做好涉及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审判工作。

  首先,对于刑事审判中的女性犯罪案件,采取人性化的审理方式。我院对于女性犯罪案件一般都会结合女性本身感性、易感动等心理特点,从心理上对其进行干预,帮助其找到自身的问题,从思想上进行引导、教育、鼓励,帮助其改过自新。

  其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采取庭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审理方式。我院刑庭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一般都会通知未成年人的家长到庭,利用家庭对孩子的特殊影响,以父母对孩子的养育之恩来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另外,法庭还会邀请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的相关负责人到庭,鼓励未成年人积极悔过,重新做人。

  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侵害妇女权益事实证明困难。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打击力度大打折扣。这种问题在民事案件,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同样存在。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妇女权益保护举步维艰。

  2、立法过于抽象,导致离婚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由于妇女在就业领域处于实质上的劣势地位,工作难找,报酬高的工作更难找,这就导致一些妇女在离婚后生活处于非常艰难的境地。

  3、低收入、低文化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强奸案件中,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妇女是强奸犯罪的主要受害人。这些打工妇女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且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对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打工妇女急于挣钱但又十分单纯的弱点,用招工等各种欺骗手段,寻找机会对打工妇女实施犯罪。因为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尚欠发达,许多大龄男子娶不到老婆,由此拐卖低智或疑似精神病妇的侵害妇人身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对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建议

虽然我院在保护妇女儿童方面取得一些工作经验,但还是存在许多的不足,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宣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综合治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实践证明,不仅是依靠建立、健全诸多的法律法规,强调司法机关事后的打击、保护,更需要的是全社会的参与和联动,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司法部门和各种社会团体及组织,包括各个社区、农村及学校,都应当联合起来,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作全面、深入的报道,同时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环境。

  2、进一步发挥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审判职能,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作为基层法院,很多涉及妇女儿童的案件都发生于所管辖的乡镇、农村,这些涉案的妇女、儿童对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方面还缺乏了解,因此我们有必要进一步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帮助其行使诉权。首先,可以效仿其他法院的做法,在立案窗口悬挂 “妇女、儿童权益维权合议庭”的标志牌;其次,建立一整套民事诉讼指南,印制诉状书写、证据收集和证据提交等内容的小传单,使每位来访起诉的当事人能够尽快地了解民事诉讼程序;再次,对维权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监护人,特别是对于文化程度不高、对相关法律理解不够的来访妇女、未成年人热情接待,细心解答,耐心指导,及时提供相关的法律信息。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