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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北湖区涉农民事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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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2-10-25 16:45:53 打印 字号: |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扎实稳步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这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是基层人民法院服务于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如何发挥审判职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本文结合本院审判实际,初步分析涉农案件的基本类型和特点,结合以往经验,提出服务新农村建设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近年来我院审理各类涉农民事案件的基本类型

  2010年1月至2012年8月,我院共受理各类涉农民事案件512件,审结486件,结案率达95%。纵观我院近三年涉农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涉农案件主要类型可概括为以下七类。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民事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案件。在已结案件中,此类39件,占8%。

  (二)婚姻家庭、继承、赡养、抚养、相邻纠纷等普通涉农纠纷案件。在已结案件中,此类195件,占40.1%,,此类案件占涉农民事纠纷案件的主导地位。

  (三)因农业生产季节性强等的特殊民事纠纷案件。如占地抢种、抢收、堵水等案件,在已结案件中,此类30件,占6.1%。

  (四)因城镇化建设涉及拆迁而引发的纠纷案件,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引起涉诉上访案件的发生。在已结案件中,此类25件,占5.2%。

  (五)因民间借贷或拖欠货款产生的支付欠款纠纷案件。在已结案件中,此类80件,占16.5%。

  (六)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在已结案件中,此类38件,占7.8%。

  (七)涉农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在已结案件中,此类58件,占11.7%。 

  二、我院涉农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1、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增多,并呈明显上升趋势。近三年我院共受理离婚案件276件,抚养、赡养案件19件,占收案总数的57.6%。

  2、劳务雇佣纠纷、劳动争议等农民工权益保护案件不断增多,日益成为涉及“三农”案件的热点问题。近三年共受理125件,占总案件数的24.4%。这类案件虽然个案标的不大,但是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集团性、敏感性、易变性、上诉率高等特点。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土地补偿费分配等纠纷开始增多。近三年共受理46件,占总案件数的8.9%。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随着我区经济的发展,这类案件极有可能增多。 

  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增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机动车已在农村普及,但在机动车驾驶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增多,引发的人身赔偿纠纷也增多,同时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案件由于法律意识的增强而诉讼的也增多。近三年我院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8件,占案件总数的11.3%。

  三、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1、进一步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审判原则,以定纷止争为目标,完善调判结合的工作机制,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促成当事人息诉止争。

  2、深入农村和田间地头下乡巡回就地办案,对于一些邻里矛盾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我们采取在案件所在地开庭的办法,就地巡回办案,在当地开庭,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3、认真落实简繁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范围,对于涉农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尽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手续,缩短办案时间,加快了诉讼进度。

  4、妥善审理涉及农民工权益的纠纷,促进农业剩余劳动力顺利向非农业转移。快审、快结、快执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劳务纠纷和工伤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四、审理涉农案件面临的主要问题

  1、审判资源的缺乏,不能满足涉农案件增多对司法的需求。

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快速服务到农村每个角落,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

  2、立法相对滞后,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目前我国法律对调整农村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较少且较为原则、模糊,给人民法院审理涉农案件适用法律带来困难。

  3、农民缺乏基本法律常识、法制观念较淡薄,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基本法律常识的欠缺,多数涉农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和举证规则缺乏必要的了解,这就容易造成他们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的诉讼风险。

  4、受农村传统习惯的影响,涉农案件调解难度大、调解率低。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是当事人大多法制观念较淡薄,又特别爱“面子”,认为调解就是向对方认输。因此当事人内心虽已认可调解协议的条件,但碍于情面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的情况很多;二是亲戚朋友过多介入,当事人盲从旁人不合理的建议,常常使矛盾当庭激化,不仅严重影响庭审秩序,而且阻碍了案件的调解。

  五、人民法院在妥善解决各类涉农民事纠纷的几点建议

  (一)法院自身要有创新意识,从本职工作中找到更好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措施。主要表现在:1、加强业务学习,激发内部潜力,要通过不断补充新生力量和内挖潜力的方式来克服审判资源较为匮乏的问题。2、做好服务延伸工作,当好地方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从审理涉农案件中找出矛盾产生的根源和杜绝此类案件发生的途径。

  (二)拓宽服务渠道,构建以司法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表现在:1、是建立纠纷调解网络。由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村基层组织等部门联合组建大调解网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网络的优势和作用,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和酿成群体性事件。2、加强人民调解的作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点和优势,通过法律咨询、专题培训、邀请人民调解员到庭听审、参与个案调解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民间纠纷的能力和水平。3、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推行诉讼替代解决机制,使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管齐下,鼓励当事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优化农民诉讼环境,努力减轻农民诉累。主要表现在:1、积极推行便民诉讼措施,不断降低诉讼门槛,实现诉讼便民化、快捷化,使当事人更加理性、更加充分地行使好诉讼权利。2、对弱势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力度,解决农民的法律疑问,帮助农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进行诉讼,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法制宣传,解决涉农纠纷的关键是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向广大农民宣传法律,同时到案件发生地进行开庭,通过办案,以案释法,切实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达到防止类似纠纷发生的良好社会效果。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