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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法院成功促成多年矿山转让纠纷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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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田忠民、孙春伟  发布时间:2013-03-25 15:02: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一起经历一审、二审和省高院申诉再审的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北湖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四年前,某公司与柯某签订矿山《转让协议》,约定将该公司所有的四亩田萤石矿转让给柯某。协议签订后,柯某依约支付定金100万元给某公司,但后来柯某以缺少矿山开采经验,采矿权“未过户”为由,拒付矿山转让余款,拒绝交接矿山财产。几个月后,某公司向柯某寄送《律师函》,解除双方所签《转让协议》,没收柯某已交定金100万元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柯某不服,向北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定金、采矿权转让预付款及利息110万元。随后,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不予退还柯某交付的定金100万元,并要求柯某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向郴州中院提起上诉。郴州中院最终判决该公司退还柯某预付款55万元。柯某不服郴州中院判决,向省高院申诉再审,省高院驳回了柯某的再审申请。在此期间,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2012年1月,柯某依照生效判决向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三人以柯某的预付款系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而拒绝履行法院判决。不久,公司又将应某告上法庭。办案法官在仔细分析案情之后,多次组织柯某、应某、公司进行调解。通过辩法析理,悉心沟通,最终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最终应某自愿代替公司给付柯某采矿权转让预付款、利息共计60万元,公司撤回对应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的起诉。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矿山转让”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