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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债主非法讨债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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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春伟  发布时间:2013-03-27 16:29:50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日前,债权人崔某、李某非法拘禁债务人曾某,并对其使用暴力一案有了结果,北湖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案情回放】原来曾某拖欠崔某、李某河沙款3万余元,为逼曾某还款,2010年1月31日下午,崔某与丁某(在逃)强行将曾某挟持上车,然后伙同李某、田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挟持到市郊附近的山上,途中,曾某极力反抗,遭到李某等人的毒打。上山之后,崔某等人扒光曾某的衣服,逼迫其写下32280元的欠条,并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曾某全身多处受伤。当日17时许,崔某、李某在拿到曾某付的现金13900元后才将其释放。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崔某、李某于2012年9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13年3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北湖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崔某、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曾某医疗费等费用,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示】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公民在讨要债务的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务必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如协商或者诉讼途径。不可意气用事,采取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式,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做出伤人害己的行为。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