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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之内 才出牢房又进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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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文  发布时间:2013-05-09 16:05:4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2012年11月28日在广东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彭某乘坐火车回张家界时因吸食了毒品头昏昏沉沉而在郴州下车。由于酒精和毒品的刺激产生幻觉,在郴州火车站某招待所打砸东西。派出所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被告人彭某手持玻璃瓶威胁民警不准靠近,并用一块碎玻璃片抵住自己的喉咙,威胁民警将其带到公安局去处理。当民警将被告人彭某带至公安局办公楼大厅时,被告人彭某突然抓住一名民警,并用玻璃片抵住民警的喉咙,不准其他人靠近。僵持一会儿后,彭某被民警制服。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彭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温馨提示】任何一个公民,在面对执行公务者的依法行政时都应当积极配合,而不是与之对抗,更不能以暴力手段威胁或者挟持执法者,否则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