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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法院审结首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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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文  发布时间:2013-05-30 16:16:34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2007年1月,被告人刘某以199.2万元的价格从郴州市郊区某村购买5.75亩土地后,规划整理成14块宅基地分别倒卖给邝某等人,从中获卖地款273.6万元。同时,被告人刘某以其中的2块宅基地出资与刘某某合伙建房,建房款由刘某某承担,刘某分得房子12套,卖给黄某等人,获卖房款109.2万元,被告人刘某自留一块宅基地建房。被告人刘某在上述倒卖土地的过程中非法获利57万余元。《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6.造成恶劣影响。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5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十万元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据此,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刘某已退缴的十万元非法所得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非法所得四十七万六千二百元上缴国库。

    温馨提示:农村土地姓“公”不姓“私”,私自买卖土地已违法,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可能需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湖区法院
责任编辑:贺翠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