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湖区法院受理申请人何某兵、周某、何某等7人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为使该案快审快结,减轻当事人诉累,该院将巡回法庭开进鲁塘镇某社区,经过对案件的认真审查,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于当天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
申请人何某兵、周某和申请人邓某等7人于2013年5月20日经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而后又向北湖区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
北湖法院受理该申请后,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在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法院认为该调解协议系申请人自愿协商,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庭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该案审查完毕后,法官向社区居民着重宣讲了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及关于司法确认案件裁定的法律后果,并对社区居民提出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答,得到了社区居民的赞扬和肯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