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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系农村居民,一定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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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华英  发布时间:2013-10-15 17:33:14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认定被害人虽是农村居民,但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依靠农业生产,按湖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了受害人曹某的死亡赔偿金、胡某的伤残赔偿金。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情回放】曹某、胡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均系农村居民,二人自2010年5月起离开偏僻的家乡,租房住在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陈家组(该组已被划入桂阳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并在租住地种了一些小菜、饲养了一二头生猪,但主要靠在桂阳县城收购废品作为生活来源。2012年8月26日,曹某驾驶其所有三轮摩托车搭载胡某,与曹小某驾驶的车相撞,造成曹某当场死亡、胡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曹某、曹小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胡某不承担责任。事发后,胡某及曹某的其他亲属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对是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曹某的死亡赔偿金、胡某的伤残赔偿金,还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存在较大争议。

    【法官说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本案中,曹某、胡某虽系农村居民,但二人自2010年5月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租房住在桂阳县正和镇火田村陈家组,虽然种植了小菜、饲养了一二头生猪,但二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不是依靠农业生产,而是靠收购废品,且火田村已被划入桂阳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因此,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