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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偿、无安全防护载人,事故发生后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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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宇红  发布时间:2013-12-06 11:50:02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摩托车驾驶人在未佩戴安全帽、无证驾驶且技术不娴熟的情况下,无偿搭乘他人,撞到道路一侧的粉石堆,造成搭乘人三级伤残。一边是摩托车驾驶人违法驾驶,一边是道路管理单位疏于管理,那么,伤者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放】2013年4月21日,被告张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原告谢某沿S322线由桂阳方向驶往郴州方向,途经S322线177km+500m菁华园学校路段时,撞到道路上堆放的粉石堆,造成原告受伤并当场昏迷。原告被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重颅脑外伤,脑干损伤;2、弥漫性轴索损伤;3、蛛网膜下腔出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艳无责任。经鉴定,原告谢某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

    【法官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且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致使搭乘人原告受到伤害,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综合考虑,其应当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的50%为宜。被告某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发生事故道路的具体管理单位,在道路管理维护过程中,未对堆放有粉石堆的路面设立警示标识消除事故隐患,而致使事故发生,应当承担45%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无偿搭乘人,应明知驾驶人技术不熟练以及未戴安全头盔,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故应当自行承担5%的赔偿责任。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