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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经营不善被解雇,员工能否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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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 李岳春  发布时间:2014-03-18 08:56:01 打印 字号: | |
  【案件结果】公司因经营不善解除劳动者,劳动者有权得到劳动赔偿金吗?3月12日上午,北湖法院合并审理了8件劳动争议案,法庭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月13日上午在北湖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告当场给付8位劳动者4.5万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放】段某等8人在某煤矿公司工作多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煤矿公司根据出勤天数计算被告工资。工作期间,煤矿公司也未给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费用。2013年5月公司以亏损为由解雇了与8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但未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段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公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考虑到8个案件的诉请基本相同,快速排期并合并开庭审理,经过合议庭的努力,双方当事人都作出让步,达成了调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在13日上午把4.5万余元履行款带到本院当场兑现给劳动者,为此该批案件画上一个圆满句号。

    【法官说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