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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之现状调查及改革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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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斌  发布时间:2014-05-21 16:46:25 打印 字号: |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文德尔。菲利普斯

    

 编者按: 网络舆情是指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方式,网络舆情正在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院虽然是审判机关,但一些案件信息曝光后,网络会迅速放大信息的负面效应,若引导处置不当,容易引发不可预料的事件,同样需要应对网络舆情。而基层法院作为事件产生和网络信息发酵的第一线,其应对能力无疑将决定网络舆情和事件事态的最终走向  

 一、实证:以某基层法院现实情况为蓝本 

事例一:《记全国模范法官杨宗文》有这样一段叙述:杨宗文常说,一个法官要审理成千上万件案件,但对于一个当事人来说,一生中可能只打一次官司,一次判决可能影响他一生。因此,他每承办一件案件都殚精竭虑,力求尽善尽美。19年来,他经办和审理近2000件案件,没有一件冤假错案。2007年,他主审各类刑事案件97件,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近300件,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 

事例二:某法院法官利用网络的便捷,擅自发布法律文书,发布以“法官举报法院:缴钱免刑”为标题的文章吸引眼球,并迅速被《南方周末》和《南方都市报》等各大媒体刊发或转载,在社会上造成了强烈反响,使部分不明真相的民众对法院的公正审判产生了质疑。该院迅速启动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利影响,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以上两个事例都是某基层法院在应对新时期媒体的缩影,正面的网络舆情无疑有助于塑造法院的良好形象,形成法院工作和社会舆论的良性互动,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负面网络舆情对法院审判权的影响。据统计该院近两年共监测到负面网络舆情13条,按照反映内容分类:质疑公正审判的5条,对个案判决结果持异议的4条,反映执行难的3条,对工作态度不满的1条。

可见,相对于司法程序,网络舆情的着眼点更多的落在公正审判和个案的判决结果上,这两项加起来占全部反映问题的69.3%,也就是有约70%的网络舆情关注的是实体公正而非程序正义。所以法院必须致力于改善信息不完全的现状,使更多人了解审判权的运行现状。

二、反思:网络舆情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网络舆论作为一把“双刃剑”,在正面传播的同时,也可能成为损害司法独立的工具。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舆论对法院审判的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对法官思维方式的冲击。法官在判案时遵从法律思维,社会大众对事件的判断往往习惯于道德思维,其思维方式的差异导致在对待同一案件时,法官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讲求以证据说话,因此裁决也并非完全依照客观事实进行;而民众往往只重视案件的道德批判,站在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价,这就造成了两者判断上的偏差。正是由于职业法律人的专业思维和社会大众思维之间这种天然的差别和对抗,网络的出现加剧了这种对抗,往往使司法面临两难境地: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背离司法公正,有损法治原则;不遵从大众思维,则可能遭受网络民意围攻,降低司法的大众接受度和社会公信力。

(二)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而诉讼注重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因此,在诉讼中所再现的只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而非原始状态的实际事实。审判上所能达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实,而不可能是事实真实。 裁判的公正性首先体现的是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网络舆论则偏重于追求事实真相,即结果的真实,如果网络舆论的信息来源较诉讼程序中产生的信息更全面,网络舆论比司法裁判可能更能体现实体正义。当网络媒体对某个案件大肆制造舆论,调动起社会大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社会公意合流时,就会对法院审判形成巨大冲击,实际上就把庭审和法官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网络舆论对于案件的强势、主观的报道和宣传实际上是对案件的“预审”,“预审”的出现将施加巨大的压力让司法屈从于舆论,从而加剧司法判决与法律准则之间的背离,也进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三)对司法独立的影响。虽然宪法为司法独立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由于法制尚不健全,网络媒体缺乏监管,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越俎代庖的现象并不鲜见。一些网络报道没有摆正舆论监督者的位置,对法院未终审的案件随意发表评论,引导社会舆论,给法院的公正审判带来了影响和压力,这是对司法工作的不尊重。在我国现有的体制格局中,舆论一旦形成,很大程度会触动对司法机关有影响力的上级机关,他们的介入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工作。

三、构建:网络舆情应对的管理路径

人民法院要加强新媒体情境下舆情应对工作,努力扩大法院宣传工作覆盖面、影响力。

()建立法院舆情应对及管理机制

1、建立舆情监测的预警机制。应对舆情,防患于未然是治本之策。组建专门网络队伍和运用专业技术手段时刻关注有关评论,及时掌握涉法舆情动态和社会反应,做好舆情信息分析研判,及时采取对策,把握舆情控制的主动权。

2、建立信息公开的披露机制。不对称的信息是事件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信息披露犹为重要。法院在事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用捂盖子的方式阻止事件的传播,以免造成事实的歪曲,矛盾的激化。要充分尊重网民,对事件进行真实性发布,回应社会信息需求。

3、建立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迅速及时和适当地通过媒体表明态度和立场是控制危机的关键。要把事情的缘由讲出来,以满足公众知晓信息的心理需求,打消网民的猜测及怀疑,同时,注意把握好时间点,及时回应网民,做好信息疏导工作。

4、建立舆情规律的处置机制。要加强舆论引导力,有效实现网络意见均衡。掌握舆论传播和引导规律,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增强司法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和感召力的发散,传递积极作为的态度,争取赢得利益相关人和网络舆论传播者的宽容和理解。

()营造法院主动应对舆论环境

1、健全网评员队伍。要通过加强网评员队伍的建设,抓好网上负面舆情的应对处置,争取掌握网上“话语权”,营造法院改革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形成舆论引导新格局。

2、注重舆论引导。要深刻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的战略和全局,主动参与新闻传播和引导舆论,既坚持积极的正面引导,又不断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强化司法和执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满足媒体报道权、监督权。

3、打造沟通平台。要舍得人力物力,精心打造法院网站,积极了解民意、传达民意、疏导民意和吸纳民意。凡是可以公开的司法信息,均在网上发布。及时更新网站内容,切实保障网民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过不懈努力,把法院网站建成本辖区内网民信赖、喜闻乐见的网络媒体,为司法网络舆论引导提供强有力的发力平台,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推进法院舆情管理多元化

1、加强源头管理。要多措并举,创新手段,要从加强和改进执法办案工作做起,狠抓源头治理,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诉讼环境,加大审判工作管理力度,着力保证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提高;注重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准确把握社会民众诉讼心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和谐。

2、畅通表达渠道。了解群众意愿,培养法官与群众感情,在沟通中增进理解;发挥法院网站沟通平台作用,及时发布法院相关工作资讯,随时让公众了解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关注群众意见及建议并实时进行反馈,切实构建民意对接平台;做好人民陪审员参陪、完善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沟通机制、设立廉政建设和执法监督员,强化民意监督效果; 针对调研中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积极进行反馈,促进民意及时表达。

3、推行阳光司法。主动将司法信息传递给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信息化服务公众的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监督权。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或是提出的建议,及时给予回复。对于有价值的建议认真研究,及时转化成具体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推出各种举措激发和调动广大干警狠抓廉政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4、接受媒体监督。应当坚持人民法院与媒体的良性互动。表现为:一要主动打开媒体监督大门,把新闻媒体监督引进来,为媒体监督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二要准确真实地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有效引导舆论,化解公众疑虑,杜绝流言传播,提升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三要正确对待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建议。对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给社会一个交待;情况不实或有偏差的,要客观平和地向社会各界说明情况,争取理解支持。四要以科学、完善、健全、高效的机制建设,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宣传工作,使之成为推动法院工作的积极力量。

5、加快网络立法。从我国新媒体的法律状态来看,虽然在基本方面上已经有法可依,但还不健全、不完备,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高度,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和立法滞后的矛盾,更显得十分突出。对此,立法机关要尽快制定互联网管理法律,通过立法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真实的评价标准,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监管,从而规范网络行为,引导网络舆论监督权利正确行使。

结语

新媒体情境下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加重,积极适应新形势下新闻传播格局和舆论格局的变化,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建设好、运用好新媒体,构建覆盖广泛、导向正确、便捷高效的传播体系,为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舆论支持,有力推动法院事业科学向前发展。

(本篇文章发表在《人民法院报》5月21日第八版)全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4-05/21/content_82309.htm?div=-1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