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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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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3 15:32:56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将导致案件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可能得不到及时、完全、适当地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执行风险事项提示如下:

   1、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人时,对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

   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从确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下落或线索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必须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线索且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也无法查得线索的,将会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不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如具体的地址、通讯联系方式等,如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又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4、被执行人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有可能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被执行人及由其扶养、抚养、赡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保留被执行人基本生活资料后,财产仍然难以变现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的,导致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需等待很长时间的,会造成案件执行程序终结。

    5、被执行人在外地的风险

    如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执行法院管辖范围以外,除审理中已对当事人在外地的财产进行了保全而异地执行更为方便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案件将由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因法定事由中止、终结或者提出中止、终结执行建议的,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执行不能。

    人民法院作为公正、中立的审判执行机关,将穷尽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上述风险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北湖区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