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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过程中对案件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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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23 15:37:54 打印 字号: | |

    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对于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通常有三种处理情况:

    1、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2、异议成立的,中止执行或停止执行,解除或撤销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3、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1条第三款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异议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其异议,继续执行。

    第72条 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中该项内容中止执行。

    第73条 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如果案外人是其他机关制作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比如,对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有异议,对公正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有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直接报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并将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分别提交有关制作机关审查处理。

责任编辑:北湖区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