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若自动履行了全部债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及时从曝光名录中撤除其信息。
曝光名录
被执行人姓名:罗锡华 身份证号码:430481195909261695 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路39号 未履行标的:1832284元 执行案号:(2014)郴北执字第186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3)郴民二终字第137号 |
被执行人姓名:罗习田 身份证号码:432823196001176532 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镇上桥村5组 未履行标的:443783.56元 执行案号:(2013)郴北执字第33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0)郴北民二初字第1529号 |
被执行人姓名:胡鹤龄 身份证号码:432801196508260014 住所地: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东路32号 未履行标的:850000元 执行案号:(2012)郴北执字第152号 执行依据文号:(2008)天民初字第2458号 |
被执行人姓名:唐斌峰 身份证号码:432927197301027817 住所地:郴州市五岭新天地B栋1单元902房 未履行标的:1011900元 执行案号:(2013)郴北执字第39号 执行依据文号:(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6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