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提供虚假证据欲获暴利 妨碍诉讼“奔驰”车主被罚5万
分享到:
作者:房翠萍、李婧铱  发布时间:2015-01-13 16:11:40 打印 字号: | |

在法治社会里,依法维权本是正道。但开着“奔驰”车的胡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却用虚假的发票充当损失,企图在诉讼中获得支持谋取暴利,近日,这起案件在北湖法院审结,法院依法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对其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依法处罚5万元,以示法威。

201376,原告胡某的一辆奔驰轿车在郴州市城区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后尾被撞毁,修复后因肇事人无力承担修复费用,原告胡某向车辆投保单位提出要求理赔,但在赔偿问题上却没能和保险公司达成一致。20141月,原告胡某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到该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65万多元。庭审中原告胡某向法院提交了索赔的相关证据,这就包括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书、车辆拖车、停车费、车旅费、维修工时配件清单、发票等相关证据。不过,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看过证据后当庭提出异议,对维修发票证据真实性他表示怀疑。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多次询问原、被告双方,也发现此案存在不少疑点。原告胡某自称车辆已经修理,而且提供了维修发票。可法院调查后,却得知原告胡某所提交的重要证据并非该汽车配件经营部的发票,系虚假发票。几经调查了解后,最终,法官确定原告提供的这组证据是假发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车辆维修的具体费用,驳回了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北湖法院认为,原告胡某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向原告胡某下达了民事裁定,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借助诉讼手段实现权利救济。绝大部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能在法院主持下,本着恪守诚信、遵循公序良俗的原则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履行相应诉讼义务。但是,也有个别诉讼参与人为了谋求一己之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此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违法行为一旦被查实,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人民法院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