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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闹十载 法官调解一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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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谷奕葶  发布时间:2015-02-06 08:45:31 打印 字号: | |

“今天多亏北湖法院法官和领导为我撑腰,我没想到,为了我们的事,欧阳光军院长亲自过问,真的,内心很感动!”近日,北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历经十年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的租赁纠纷案,事后原告代理律师王某怀着激动的心情对该院鲁塘法庭法官们说了这样一番话。

原来,200031日,某粮油公司与被告某加工厂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某粮油公司将位于同心桥外贸仓库区内一栋旧猪舍、一栋半仓库和一块水泥场地(总面积约6500平方米)以及水、电现有线路租赁给某加工厂方使用,租赁期间为二十年,从200031日至202031日止。租金每年两万元整,合计四十万元。

20011020,原告某实业公司(乙方)与某粮油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郴州市同心路35号总面积为60亩土地出让给乙方,甲方出让土地及土地附属物总价款三百万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时即办理有关产权转交手续。按原与某加工厂定力的合同一字不改地变更后移交给乙方。此后乙方行使该租地的产权。原某加工厂的租金剩余部分由乙方收取。20011022日,某实业公司与某粮油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主合同的抬头《土地出让合同书》更正为《土地转让合同》。

此后,某实业公司以原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缩短租期,增加租金为由不愿意与某加工厂签订租赁合同,某加工厂则要求行使该土地的优先购买权,并请某粮油公司通知某实业公司立即停工,直到有关事宜处理完毕为止。各方因此发生纠纷。

2014821,该院受理了律师王某代理的原告诉被告某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后,承办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的过程中,双方都不依不饶,情绪激动之下,被告委托代理人某副总,站起来就动手打了原告律师王某一巴掌。王律师是一位女性,被该副总这么一巴掌于情于理都过不去,承办法官当即严肃批评、教育了该副总,并叫来法警予以警示,同时向院长作了汇报。

院长知悉情况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该副总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责令其对王律师书面道歉,否则,将依法进行司法拘留及罚款。开始还骂骂咧咧,耳红脖子粗的副总,终于低下了头,向原告及律师作出了郑重的书面道歉。王律师把这一切看在眼里,深受感动,并主动作原告的思想工作,放弃了部分诉请,这样,双方各作了退让,终于一场十多年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

    “律师是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份子,法官和律师理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绝不允许有损害律师权益的事情在我们法院发生”。院长欧阳光军这样对承办法官说。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