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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借条”状告小三 法院查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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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陈建国  发布时间:2015-02-06 08:56:44 打印 字号: | |

丈夫出轨,女子逼迫小三写下借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却偷鸡不成蚀把米,诉请被法院驳回,还承担了诉讼费用。近日,北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64,丈夫与徐某之妻曹某约会开房时被原告曾某发现。在曾某的要求下,被告徐某被迫向原告曾某出具借条载明:“因工厂资金周转不动向曾某借支人民币(叁万元)(30000)整,625日还现金。”同年731日原告曾某持该借条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归还借款3万元。徐某则主张因妻子曹某与原告丈夫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借条是被迫所写,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两人之前并不认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借条的出具并非徐某真实意思的表示,同时也没有实际交付钱款,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借款关系,原告曾某要求被告徐某偿还借款3万元的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