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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抢劫财物110元获刑10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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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罗文  发布时间:2015-04-01 17:40:14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一男子网吧等地先后多次抢劫他人财物,近日,北湖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被告人陈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情回放】20147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宏景”网吧、“小兰”网吧等地对被害人彭勇、曹某等人,用言语恐吓威胁并用手或者拖鞋殴打被害人头部、用脚踢大腿,先后5次实施抢劫,共抢得人民币110元。

    【法官说法】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或胁迫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属于多次抢劫,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