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罪曾被判过刑罚,但却不知回头是岸,依旧屡屡犯案,一错再错。近日,北湖区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人人乐超市二楼,从被害人呼延某某推着的购物车上盗得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500元、价值3 610元的苹果手机1台及超市购物卡、U盘等物品。
2014年9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沃尔玛超市三楼,从被害人赵某推着的购物车上盗得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40元、价值2 090元的苹果手机一台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14年7月至10月间,李某多次在郴州市城区五岭广场旁沃尔玛超市和香雪路人人乐超市伸黑手,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法如上判决。
法官在此温馨提醒市民,超市购物,手机钱包不离手,更不要随意放在购物车上。自己多个心眼,妥善保护自己的财物,不给小偷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