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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拒付医疗费 医院起诉追款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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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李阳春  发布时间:2015-11-12 10:53:19 打印 字号: | |

因拆迁起争执头部被打伤,医院为起积极救治,不想其却拒付医疗费,最终被诉至法院。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尹某向医院支付所欠医疗费1.8万余元。

201474,尹某因拆迁与他人发生争执,头部受伤被送往某住院接受治疗。20141231日,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却拒绝缴纳医疗费1.8万余元。该医院多次催讨,却遭尹某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无奈之下,原告某医院一纸诉状将被告尹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尹某辩称,自己是因为维权被他人打晕在地,后被送入原告处就诊。办理住院、出院手续的均是他人,不是自己及亲属。在原告处接受住院治疗的过程只是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自己也是该合同的服务对象,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故不需要支付所欠的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方经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治疗,医患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院方应对患方履行治疗义务的同时,享有要求患方支付医疗费的权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疗权利的同时,有给付医疗费的义务。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本案中尹某家属应偿还院方医疗费用,法院遂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北湖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