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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出狱不悔改,盗窃财物“三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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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  发布时间:2016-04-12 14:54:58 打印 字号: | |

 

因盗窃罪曾两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因不从事劳动无生活来源,重操旧业盗窃他人财物再次被提起公诉。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罪,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20131月因犯盗窃罪被郴州市苏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3月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资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1529日被刑满释放。出狱后,黄某不思悔改,因无生活来源重操旧业,9月至10月间,多次到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盗窃他人自行车或者摩托车等财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