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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偷”不思悔改四年三进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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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李芬  发布时间:2019-08-28 15:45:3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阳某犯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此前, 阳某曾因盗窃罪两次进了监狱,出狱后,阳某不思悔改,再次重操旧业,第三次被送进监狱。

       2018年11月14日15时许,阳某在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老“五岭驾校”对面公交车站台旁,趁被害人侯某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P9plus型手机偷走。

        2019年1月29日15时许,阳某在郴州市北湖区燕泉北路处,趁被害人唐某玥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台华为P20PR0型手机偷走。

        2019年3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阳某在郴州市北湖区骆仙路实验中学对面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陈某霞不备将其上衣口袋内的一台VIV0手机偷走。

        经鉴定,被盗华为P9PLUS手机(64G)、华为P20PR0手机、VIV0手机共计人民币5191元。

另经查,阳某2016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价值5191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