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付出总会有收获,国家劳动法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但是,总有一些黑心企业及个人故意拖欠他人劳动报酬。近日,北湖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何某于2016年8-9月雇佣原告侯某在其承包的工地上打杂,口头约定每天劳动报酬200元,晚上加班有加班费,其间,被告何某支付了原告侯某劳动报酬5000元,尚欠9000元未予支付,经原告侯某多次催讨,被告何某于2017年4月22日向原告侯某出具了欠条。被告何某出具欠条后,分别于2017年、2018年春节分两次共支付了原告侯某7000元,至今尚欠原告侯某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限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某劳动报酬2000元。
法官提示:劳动报酬应受法律保护,如遇到“ 老板”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况,请保留好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