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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之财喜从天降 不当得利判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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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袁文周  发布时间:2019-11-13 10:50:56 打印 字号: | |

 

因工作失误,甲公司错将给某装饰公司的租赁费转给了之前的一个生意合作伙伴,多次讨要均未果,近日,北湖法院成功审结了这样一起因汇错款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原来是生意合作伙伴关系,但其之间的业务往来在2018年12月份已终止,款项亦结算完毕。2019年5月,甲公司财务人员因工作失误,将需转账给某某装饰公司的租赁费1.1万余元,错转给了乙公司。在发现失误后,甲公司联系乙公司,多次沟通要求返还均无结果的情况下,甲公司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乙公司承诺即刻全额返还,但并无实际行动。无奈,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没有合法根据获得利益而致使他方利益受到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法院遂依法判令乙公司限期返还诉争款项1.1万元给原告甲公司。

法官说法: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切莫对意外之财产生贪念。本案中,被告乙公司并无合法根据获得钱款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原告。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朱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