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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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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华英  发布时间:2021-03-04 17:33:44 打印 字号: | |

好心免费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如何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善意的驾驶人减轻责任。2021年1月7日,北湖法院宣判一起“好意同乘”案件,这是《民法典》实施后该院“好意同乘”第一案。

【案情回顾】2019年5月12日,被告余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搭乘吴某、黄某、李某及李某两个小孩,途径S212线路段时,车辆制动失效,黄某、吴某等先后跳车,货车继续失控行驶约100米后撞至路边的行道树时自动停止行驶,黄某、吴某两人受伤,其他人员未受伤。吴某先后被送往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吴某被诊断为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伤残等级为二级。2020年1月12日,因欠费原因,吴某出院。

2020年2月12日,吴某不幸去世。吴某家属请求法院判定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8万余元。法院曾依法组织调解,因当事人之间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属于涉案车辆的搭乘人员、车上人员,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不属于保险公司对涉案车辆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对象,同时,余某未购买车上人员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支付赔偿款的责任。

经郴州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驾驶人余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吴某、黄某无过错,无责任。

被告余某在车辆制动失效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从而引发险情,吴某选择跳车避险,是基于普通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作出的选择,属于紧急避险,对吴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被告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不当或者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根据现有证据,法院无法作出认定。

但因被告余某属于好意无偿搭乘,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应适当减轻余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此外,吴某去世后未进行尸检,造成吴某死亡的原因除了其跳车时遭受的伤害外,是否还有其他原因,法院无法作出认定。

综上,法院酌定由余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方自负30%。故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0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者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值得社会倡导。生活中的“好意施惠”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明确法律依据,也能助力善良社会风尚的形成,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承办法官提醒,虽然民法典明确部分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于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曾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