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袭警罪刚入刑,两男子以身试法获拘役刑
分享到:
作者:朱锋云  发布时间:2021-09-06 09:29:29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骆某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袭警罪案件出现在人们视野。据统计,北湖法院最近一审公开宣判了两起袭警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袭警犯罪活动,保障了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骆某拒不配合执法,咬伤警察小腿

2021年3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鲁塘派出所民警周某、易某等人接警后驾驶警车至北湖区鲁塘镇兴宇加油站,依法协助北湖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查处超载货车,被告人骆某林等人作为超载货车司机的家属拒绝配合并阻碍执法,民警遂口头传唤骆某林至派出所调查,骆某林反抗激烈,将民警周某的右小腿咬伤。

廖某醉酒后大吵大闹,踢伤民警

2021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因打的士产生的费用与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司机报警,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涌泉派出所民警何某与辅警朱某接警后出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涌泉派出所依法处置,廖某因醉酒在派出所大吵大闹、谩骂民警,严重影响办公秩序。何某等人欲将廖某带至北湖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约束醒酒,在带廖某上警车过程中,廖某拒不配合,并用脚踢何某、朱某的腿部,致软组织挫伤。

法院判决

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骆某林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骆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骆某林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骆某林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犯袭警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介绍,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进一步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

一方面,将该类犯罪的法定刑最低刑由罚金刑提高至管制刑;另一方面,对于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7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经查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本案判决也为暴力违法之人敲响警钟,袭警辱警必受严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尊重执法者即敬畏法律,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遇到警察执法时,务必要积极配合,切勿因一时“脑热”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曾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