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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最高获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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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罗琳  发布时间:2022-06-20 14:46:01 打印 字号: | |

为有力震慑毒品犯罪分子,严厉遏制毒品犯罪,形成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6月17日,北湖法院集中审理并公开宣判了四起毒品犯罪案件,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01

贩卖毒品

2022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红用1000元现金从上线“丽丽”(身份未核实,在逃)处购买约1克毒品“冰毒”后,以9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明一小包(约0.5克)毒品“冰毒”。202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在郴州市北湖区五里堆路抓获赵某红,并从其黑色背包内查获五包净重共计11.92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毒品疑似物中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02
贩卖毒品

2022年1月,被告人朱某三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张某,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500元。2022年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被抓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租住房内查获含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的红色药丸一包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色晶体一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3

容留他人吸毒

 2022年1月,被告人邓某军在其出租屋内多次与吸毒人员张某、朱某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军四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04

贩卖毒品

 2021年2月18日,被告人黄某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吸毒人员李某的400元毒资后,于当晚20时许将毒品送至郴州市北湖区“生活派”酒店8506房间与李某交易,并与李佳等人一同吸食了其所贩卖的毒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华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在第35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北湖法院4起毒品犯罪案件的集中宣判,有力彰显了北湖法院对涉毒品犯罪分子零容忍和坚决依法严惩的决心。2022年以来,北湖法院共受理毒品犯罪案件26件,审结21件,结案率81%,34名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3人。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祸害家庭、危害社会,百害而无一利,广大群众要保持头脑清醒,远离毒品,珍爱生命。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正确认识毒品危害,切勿对毒品抱有尝试心理,坚决远离毒品,珍爱生命。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