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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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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7 16:34:50 打印 字号: | |

保全事项告知书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为: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以上期限自人民法院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具体日期详见保全实施的相关文书)。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人或诉讼代理人将主动关注并知晓保全措施实施的日期以及保全期限到期的日期。

3、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保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失,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申请解除保全;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附本案财产保全材料复印件一份。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