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兜底
是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安居梦”
的惠民之举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向政府申请
有些人却想“另辟蹊径”
结果往往上当受骗
近日,北湖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托关系”办理公租房引起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2月12日,原告李某(甲方、委托人)与被告朱某(乙方、受托人)签订了《代理合同(委托办理申请公租房)》,合同约定乙方代理甲方全权办理申请公租房的一切事宜,具体的分房、入住时间以房产局、住建局的公示时间统一安排为准。费用28000元。如乙方未能完成公租房申请,则如数退还费用。
被告朱某在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字,并加盖了被告某公司合同专用章。被告认可当时双方口头约定一至两年办理完成公租房事宜。
当日,原告通过微信或者转账方式向被告公司及朱某支付费用共计28000元。
2022年11月2日,因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为原告办理公租房事宜,原告与被告朱某协商,要求退还费用,朱某于2022年11月4日在微信中回复李某“反正春节左右,冒搞好我把钱退还给你”。之后,被告仍未按约定为李某办理好公租房事宜,亦未退还代办费28000元。李某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合同(委托办理申请公租房)》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朱某应共同返还原告李某28000元。
虽然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成立,但违背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可为一己私利破坏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