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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
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公示(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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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武将  发布时间:2023-09-22 11:04:06 打印 字号: | |


     为进一步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加强社会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本院2023年第季度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公示(详见附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情况公示一览表》),并提示如下: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执行人员反映;案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2023922

 


附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情况公示一览表(第三批)

来源: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