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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遗嘱引发婆媳房产争夺大战,房产究竟谁来继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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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希、朱锋云  发布时间:2023-10-20 16:35:34 打印 字号: | |

案件事实


男子病房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妻子

1998年,刘某购买了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房产一套,取得了所有权证。


2001年,刘某与谭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


2017年,刘某被确诊患有乳腺癌,此后多次住院治疗。刘某担心其去世后家属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遂找人起草了一份遗嘱。


2020年7月10日刘某在医院病房内根据起草好的遗嘱书写遗嘱。次日,刘某书写了第二份遗嘱。刘某书写上述两份遗嘱时均进行了全程录像。遗嘱书写完毕后刘某还左右手各持一份遗嘱,称两份遗嘱内容相同,一式两份。两份遗嘱的内容为刘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北湖区某处的房产由妻子谭某继承。


刘某在两份遗嘱的立遗嘱人、立遗嘱地点和立遗嘱时间落款处均按了手印。


2020年11月刘某因救治无效去世。

02男子母亲坚决不承认这份遗嘱

对于刘某的这一遗嘱,他的母亲付某不承认,称遗嘱订立时刘某病重在住院治疗,神志不清,已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刘某过世后的两年半内,谭某只字未提遗嘱一事。同为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她也有权利分得遗产。


付某认为,该房产还是1998年自己出资购买的。


付某共生育三个儿子(包括刘某),现与长子居住在一起。其享有退休待遇,名下有房产。谭某因找付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未果,遂诉至法院。


判决理由

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遗嘱是否有效。原告谭某为了证明遗嘱系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提交了一份由刘某书写的遗嘱,以及刘某书写遗嘱时录制的视频。根据视频,刘某在书写遗嘱前清晰表达了自己的姓名、年龄以及病情,并表明自己是在神志清醒的状态下书写遗嘱。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刘某立遗嘱将案涉房屋留给原告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案涉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刘某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是否为被告出资购买,不影响刘某行使所有权人权利,依法处分该房产。被告有生活来源且有住处,刘某立遗嘱将案涉房屋留给原告继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未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刘某书写的遗嘱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判决登记于刘某名下的房产归原告谭某所有。



法官说法

遗嘱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在生前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这中间涉及到几个名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

那他们之间的区别在哪里呢?

今天我们就来好好捋一捋





1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无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的遗产继承方式。前提是未设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无效及出现遗嘱继承人拒绝接受遗产等情况下的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需满足一定的人身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129条的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均为法定继承人。

根据规定,继承开始后,如有以下情形,可适用法定继承:(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对其名下财产予以处分;(2)被继承人所立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3)遗嘱所涉继承人依法丧失继承权;(4)遗嘱所涉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2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顾名思义是存在有效遗嘱指定继承。遗嘱继承有两个特点:第一,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满足被继承人(遗嘱人)死亡和所立遗嘱合法这两个法律事实,缺少任何一项,遗嘱继承即不能发生。第二,遗嘱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的选择,继承遗产的份额、多少,继承的顺序等都是遗嘱人自己意思的表示。

关于遗嘱继承,需要注意的问题:(1)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之中选择。《民法典》第1133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2)遗嘱继承人为数人的,数个继承人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即不存在各遗嘱继承人之间继承先后顺序的问题。遗嘱对数人的遗产份额有明确意思表示的,按遗嘱份额继承;没有遗嘱份额的,在遗嘱的财产范围内,各遗嘱继承人均等分配。

(3)如果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又未变更的,遗产只能转为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3

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国家、集体组织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遗赠和遗嘱继承一样,作为法律行为,都是在自然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理解遗赠,需要掌握其如下几个法律特征:

(1)遗赠行为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即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

(2)遗赠是无偿的给予遗产行为。

(3)遗赠是以死亡事实发生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遗赠人作出遗赠未死亡之前,其可以随时依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

(4)遗赠生效时受遗赠人必须生存。如果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死亡,或与遗赠人同时死亡,则因为遗嘱尚未生效而不能成为受遗赠人,法人在遗赠人死亡时已经撤销或解散的,也不能成为受遗赠人。

(5)受遗赠人须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4

遗赠抚养协议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特征有如下几项:

(1)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是自然人,而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遗赠扶养的遗赠人多为孤寡老人或没有法定赡养人,但有子女,如不在身边或即使在身边,没有尽到、不能尽到赡养义务时,也可以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生前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参与签订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扶养义务,行为都是在生前进行的;死后法律行为是指必须等到遗赠人死后才能将遗产转移给扶养人,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不得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要求。


5

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

(1)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

(2)继承方式并存的,分不同情况处理。a.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的,两种方式所涉遗产没有抵触的,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优先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与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b.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并存的,同于上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处理方式。c.遗嘱和遗赠并存的,两种方式均有效,并无哪种方式优先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如对同一财产既有遗嘱也有遗赠,则要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或遗赠的时间、证据的形式判断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公平性因素,可以认定共有或平均分配所涉财产等。

(3)被继承人无遗赠扶养协议、无遗嘱或遗赠以及出现上述继承方式无效的情形,则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