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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放学路上追逐玩闹致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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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锋云、李晨希  发布时间:2023-11-13 09:24:16 打印 字号: | |


近日,郴州北湖法院就审结了

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放学路上,孩子追闹不幸致其中一人骨折

责任该如何界定?




01
案件回顾



刘某与彭某系郴州市某小学同班同学。2022年3月4日上午11时左右,放学回家路上,俩人在步步高商业广场内嬉戏追逐时,彭某将刘某撞倒在地导致刘某受伤。步步高商业广场内的监控对该事发经过进行了全程录像。


受伤后,刘某被父亲送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左侧股骨干骨折。


刘某因此花费医疗费用16646.23元,未得到赔偿,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18余万元。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通过事发监控显示,本案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放学途经郴州市步步高商业广场,二人出现在监控画面时,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均是跑的形态,被告彭某将原告刘某撞倒在地导致原告刘某受伤。




本院认为,事发时,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均已年满7岁,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在放学途中避免与他人玩闹、碰撞、追逐时受伤,但双方均未能加以注意,导致本次事件发生。对于原告刘某的受伤,原告、被告双方均有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原告刘某、被告彭某分别承担损失30%、70%的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被告彭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被告黄某、被告彭某江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原告刘某的损失认定共计35609.21元。被告黄某、被告彭某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5609.21元×70%=24926.45元。


03
法官说法



本案是典型的小孩子间意外伤害事故。孩童之间的嬉闹玩耍,本是增进双方情感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对侵权判断和控制能力小,嬉闹玩耍中难免造成伤害事故。因此在各种场合嬉闹务必要注意安全,提高对危险的意识防范,谨防因追逐打闹过失造成伤害。


作为监护人,家长应尽到监护责任,要教育孩子学会自我保护;同时在孩子玩耍时,要多看护和安全指引,减少意外的发生。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