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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后贩卖非国标电子烟,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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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晨希、姚芝俏  发布时间:2024-06-28 09:35: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在电子烟新规颁布后,仍知法犯法,贩卖非国标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电子烟专卖零售许可证,该办法于2022年5月1日施行,2022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过渡期。



2022年10月1日后,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仍在微信平台上销售非国标电子烟及进口香烟。经查,李某销售非国标电子烟及进口香烟共计获利249053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销售非国标电子烟及进口香烟共计249053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可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并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自新规颁布,电子烟也被纳入监管范围,走向法治化、规范化。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变更许可范围,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进行售卖系违法行为,包括在中间进行的“倒卖”、“代购”等行为。



切勿因个人爱好和“帮忙”私自售卖电子烟,否则极有可能触犯法律底线,广大消费者也要加强认识,电子烟同样有害健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