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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维权案例 | 法治盾牌,守护“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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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1 08:56:44 打印 字号: | |

军队是人民的依靠  官兵是最可爱的人

总书记曾说“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值此“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

北湖法院推出一批涉军维权典型案例

以法治盾牌,来守护我们“最可爱的人”

一起来了解一下



01

退役归乡得保障,司法护军显温暖


张某某原籍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某村民小组,其于2005年12月入伍,2017年被授予四级警士长警衔,2021年12月1日退出现役,退役方式为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并于2022年4月21日迁回原籍。某村民小组认为,《北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在部队服役当士官十二年以上或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张某某系在部队服役十六年的退伍士官,故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2年9月29日,郴州市北湖区某街道人民武装部向某村民小组的村委会发送“关于协调恢复退役军人张某某同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函”,认为该同志入伍前属于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选择自主就业符合《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应当恢复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多方协调未果,原告张某某诉至本院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服役长达十六年,退役时并未分配工作,未获得其他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自主就业是党和国家对士兵长期服役的抚恤。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选择自主就业并未放弃原集体经济组织待遇。同时,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故张某某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适用范围。此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而《北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试行)》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前者为后者的上位法,存在可适用的上位法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故原告张某某应属被告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理应参与案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的分配。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退役士兵在黄金年华参军入伍保家卫国,舍小家顾大家,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案认定张某某系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判决某村民小组给付土地补偿款,切实维护了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02

涉军婚姻快调解,法润军心获好评


惠某为现役军人,因长期在边防部队服役,与妻子周某某一直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聚少离多,矛盾隔阂不断加深,多次产生争吵,长此以往导致两人感情破裂,故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过程中,惠某服役的部队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惠某与周某某长期两地分居,缺少沟通,感情破裂,该部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亦无法挽回双方的感情。法官询问了惠某与周某某二人的具体情况,耐心与双方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妥善解决了这起离婚案件。


典型意义:正确处理好涉军婚姻关系,才能稳定军心。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实际情况出发,以调解离婚的思路,通过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使双方和平分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03

群众利益无小事,危房腾退保平安


联勤保障部队某储备资产管理局将位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的军队房地产委托给某地产公司经营管理。该地产公司将其中的部分房产出租给刘某,后刘某将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用于商业经营。


在租赁过程中,地产公司委托鉴定公司对刘某租赁的房屋进行鉴定,发现其中一栋房屋可靠性等级为IV级,严重影响安全;另外几栋房屋整体的危险性等级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构成局部危房。地产公司遂要求刘某禁用。刘某拒不搬离。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并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已被鉴定机构确定为严重影响安全和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该房屋用于餐饮等商业经营,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如继续履行合同,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安全威胁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遂判令解除合同,刘某腾退案涉房产,并返还某地产公司。该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军队房产已被鉴定为危房,军队从大局出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为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要求解除合同并收回房产。在无法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助力军队收回房产,既是对军队工作的支持,也彰显了以民为本的司法理念。


04

军民土地有争端,护军保民促双赢


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在郴州市北湖区某路段拥有一块土地。该部队医院在空置土地上砌筑围墙,但将部分空置土地砌在了围墙之外。与之相邻的北湖区某村民小组于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围墙之外的空置土地上建造房屋,占用了面积为343.2平方米的土地。该部队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占用土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湖区某村民小组未经某部队医院同意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况下在该医院所有的空置土地上建造房屋,医院作为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故判决该村民小组返还其占有的343.2平方米土地。后续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某组村民建造房屋时并不知情,从尊重历史、保障民生,同时保证军队资产不流失的角度出发,法院积极协调军队与村民小组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进行土地置换。最终,纠纷圆满解决,保障了军民利益平衡。


典型意义:法院认真理清诉争财产的性质及所有者或管理者,依法支持部队收回资产的正当请求,有力保护了涉军资产,避免造成军队土地流失。在执行过程中,从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坚决贯彻军民团结的原则,积极促成和解,实现军民利益双赢,妥善化解了潜在的军民矛盾。



05

军产腾退“物归原主”,司法拥军彰显担当


2012年10月,某军分区后勤部和朱某某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将郴州市北湖区的门面出租给朱某某使用,租期10年。在租赁过程中,朱某某未按期支付租金。某军分区后勤部向朱某某发出催缴租金的通知,朱某某仍未支付。某军分区后勤部认为朱某某已经构成违约,且根据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需要收回门面,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产,支付租金。朱某某认为中央军委要求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活动,导致其租赁的门面无法正常出租经营,故未按时支付租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某某不能证明其经营受到干扰。其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某军分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单方解除权。且中央军委于2016年2月印发通知,要求全面停止军队和武警部队有偿服务活动。这是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军队和武警部队建设政策的重大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故某军分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关系,返还军产,应当予以支持。朱某某不服起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该案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军队合法产权,确保军队财产不流失,人民利益不受损的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为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提供优质高效司法保障的一次生动实践。


06

为困难军属解忧,司法救助暖民心


李某某在郴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处从事装卸工作。2019年8月13日,李某某在卸货口处等待卸货期间不慎被电风扇伤到右手,遂诉至本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本院判决郴州某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李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合计14187.23元。判决生效后,郴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强制执行,郴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仍无法支付李某某赔偿款。李某某由于手部受伤,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了解到李某某系退役军人亲属,法院秉着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军属的理念,依法为李某某申请司法救助资金0.5万元。


典型意义:退役军人服役时负重前行、舍小家为大家,当其家庭生活陷入困难时,法院应当主动作为,关心退役军人、军属。法院根据李某某的具体情况,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为退役军人军属发放救助金,缓解其当下的生活困境,让退役军人家庭感受到司法温度。


北湖法院始终坚持“涉军案件无小事”,坚持“快立快调化解纠纷”的原则,促进涉军纠纷实质性化解,稳定军心,稳固国防。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北湖法院向伟大的人民军队致以崇高的敬意,感谢你们为祖国的付出与坚守,祝愿你们节日快乐!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