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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酒后肇事又指使他人顶罪,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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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5 16:48:4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某日,被告人邓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登记的二轮摩托车驶至某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沿该人行横道由西往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谢某相撞。事故发生后,邓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将被害人送医院抢救。将被害人送医后,邓某曾让他人冒充肇事司机接受调查,后发现伤者伤情严重,便主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谢某系交通事故造成头面骨多发骨折,重型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谢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案发后,邓某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已支付完毕全部赔偿款并取得被害人方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邓某在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系肇事后逃逸,在发现被害人伤势严重后,又主动接受侦查机关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邓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司法局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结果为不适用社区矫正。综合考量被告人邓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参考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即便马路上有铺天盖地的各种宣传标语警示遵守交通规则,还是有些司机“不走寻常路”,非要驾车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本案中被告人集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肇事后逃逸于一身,置自身及他人安全于不顾,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自己也深陷牢狱之灾。在此再次提醒所有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