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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8日上午,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森林大队民警胡某、袁某、罗某接上级下发的线索到某镇某村民(即被告人李某)家中调查其捕杀野生动物一事。出示证件后,民警罗某在停于李某家门口的警车上对其进行询问。民警胡某、袁某则进入李某家中检查。李某在接受盘问过程中,突然听到母亲在家中大声哭喊,于是跳下警车冲回家中,在厨房拿了两把菜刀后质问是谁打了其母亲。民警一边解释、劝说一边从李某手中将菜刀夺下。
随后,民警胡某、袁某继续对李某家中的冰箱进行检查。李某的父亲在旁阻扰并声称民警打了李某的母亲。李某听后情绪再次激动,冲上去用手掐住胡某的脖子将其推至墙边质问是否打了其母亲,袁某、罗某上前来将李某的手掰开,李某顺势又掐住袁某的脖子将其推至墙边质问是否打了其母亲。后李某在民警的劝说下逐渐冷静并被带上警车。经医院诊断,胡某、袁某、罗某颈部挫伤,另胡某前臂浅表损伤,袁某手部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李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的袭警犯罪行为使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活动受到非法侵犯,损害了执法权威,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犯罪分子袭警,不仅危害民警人身安全,更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配合人民警察的正常执法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支持民警开展执法执勤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