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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染病去世,家属索赔发现机构已注销,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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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05 16:51: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2017年8月,被告张某等人共同出资登记成立某养老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核准经营范围为养老管理服务、社区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


2021年5月,原告万某因工作繁忙,无法照料其腿脚不便的父亲,便聘请该公司为其父提供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后,万某将父亲送至该公司养老服务中心。


同年10月,万某前往服务中心看望其父时,发现老人身上多处红肿、溃烂,经医院诊断为压疮。11月6日,老人病情加重,万某担心父亲在外病故,于是要求出院。三天后,万某再次将其父送至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老人出现肺部感染及呼吸衰竭,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万某见其父治愈无望,遂于次日办理出院手续,老人出院后当日于家中去世。


万某认为该公司未尽服务义务,致使其父身患疾病,既未为其进行治疗,也未告知家属,最终导致其父病情恶化,经治疗无效死亡。万某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经查明,该公司于2022年6月8日登记注销。


法院判决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与该公司签订《聘用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该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万某父亲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万某父亲入住养老服务中心5个月后被发现身生压疮,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应尽的义务,万某作为家属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万某父亲两次住院共计35天,花费医疗费15269.49元,其中自费支付6576.7元;住院伙食补贴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为3500元(100元/天×35天);护理费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为7616.38元(79428元/年÷365天×35天);交通费酌定为600元,营养费按30元/天共计1050元。


关于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结合本案双方的证据材料,老人身体的实际情况、过往疾病史、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措施和通知义务等情况以及家属决定对受害人采取何种医疗救助措施等因素,法院酌定该公司承担购买呼吸机的费用、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各50%的赔偿责任共计135383.5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综上,该公司应赔偿原告174726.58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还应支付164726.58元。


本案中,该公司未经清算就被注销。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股东张某等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不服,向中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老年群体庞大,养老服务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涉养老服务的纠纷较多。养老服务是养老服务合同的核心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合同约定以及质量和安全标准。


本案中,该养老公司未积极主动提供合同约定的养老服务,致使老人患病,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导致了家庭破裂和公司赔偿两种悲剧。消费者在选择养老服务时,要了解清楚机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也要尽到自身义务和责任,尽心尽力照顾老人,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罗琳